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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发布工夫: 2020-09-24】    【浏览次数:22165】    【信息来源:2138acom太阳2138acom太阳集团2138acom太阳集团2138acom太阳集团集团网】

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72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4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一致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历考试、程度评价类职业资历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零碎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意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该当理想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精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担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根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形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有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座位,经提示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示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地位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示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分歧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零碎设备的;

(九)未按规定运用考试零碎,经提示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该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有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有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运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该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有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有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该当盲目维护考试工作场所次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次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要挟、凌辱、诽谤、诬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伪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得相应资历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有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有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致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历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状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告诉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厉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私自提早考试开始工夫、推延考试结束工夫及延长考试工夫的;

(三)私自为应试人员互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精确记录考场状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形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仔细履行职责,形成考场次序混乱或者所担任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普通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形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合理手腕协助别人获得考试资历或者获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渎职形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蒙受严重损失的;

(四)私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别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私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虚施工作中该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私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渎职,形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别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景象的;

(十二)私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形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担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该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搜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照实记录违纪违规理想和现场处理状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照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状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担任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该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理想、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益。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理想、理由和证据,该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四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恳求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4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3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实施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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